臺灣打擊不法藥物行動聯盟 章程

 

內政部96719日台內社字第0960115573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4526日台內團字第10400386091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4623日台內團字第104042226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5713日台內團字第1050046957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7910日台內團字第1070065587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1412日台內團字第111000251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2315日台內團字第1110064119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48月台內團字第1140285899號函准予備查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聯盟定名為臺灣打擊不法藥物行動聯盟(Taiwan Medical Product Anti-Counterfeit Taskforce, TMPACT),以下簡稱本聯盟。

第 二 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旨在結合從事醫藥行業、衛生主管機關、醫藥品管理及使用與學術工作等之相關人員,致力於防制不法藥物、相關法規政策之研究、開創檢測不法藥物的技術、進行教育宣導、刊物出版、相關資訊的即時流通、醫藥產品品質發展與應用等目標,提供成果供主管機關政策制(修)定之參考,並增進國際合作打擊不法藥物與學術交流,以提升我國藥物品質之水準。

第 三 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 二 章 任務

第 六 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第 三 章    會員

第 七 條   聯盟會員之學經歷應具醫藥及其他相關專業背景,入會時應據實填寫加入 聯盟申請書,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得為本聯盟會員。

第 八 條   本聯盟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聯盟之會員;其已入會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撤銷其會員資格:

一、曾因違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且經檢察單位起訴或判刑確定者。

二、與涉違反不法藥物管理法令之廠商或個人,有利益連結之虞,而與本聯盟成立宗旨不符者。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事項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除永久會員外,連續2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永久會員連續2次無故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得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予以停權處分。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議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本聯盟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議之職權如下:

第十七條  本聯盟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議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之產生方式得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通訊選舉任擇其一辦理,惟採通訊選舉之方式不得連續辦理之。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聯盟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本聯盟得設置副理事長一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相同。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聯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議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得設置秘書長一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本聯盟事務,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得聘免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會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議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得由理事長檢具推薦理由提報理事會議討論通過,聘任輔導理事長、榮譽理事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常務監事、榮譽理事、榮譽監事、榮譽顧問等若干人,名譽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常務監事、名譽理事、名譽監事、名譽顧問、執行顧問若干人。榮譽理事長為終身榮譽職,其他榮譽職及名譽職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得於理事會議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聯盟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得採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計算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